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是否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判决明确: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使退休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该项补助。司法实践中,若员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无需支付;反之则需要。企业需要注意退休年龄与待遇享受情况的差异,合规处理工伤赔偿。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14日员工赵某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月基本工资2480元。2021年6月17日,赵某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为员工办理2021年6月30日的退工手续。2021年1月4日,员工赵某在更衣室门口滑到手上,2021年2月经社保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受到的伤害事故为工伤。2021年6月15日,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014元。2021年8月12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对员工赵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员工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014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于2021年1月4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员工有权获得相应工伤待遇。关于员工主张的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均有相应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发放标准各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政策的理解应当符合立法精神及上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并已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014元。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员工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员工未依法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仍需通过提供劳动维持生计,员工因工伤产生的医疗困难及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就业困难并无相应的弥补途径,在此情况下,不让其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违背立法精神。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司法实践中,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公司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工伤员工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劳动关系终止时,公司无需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如果员工仅是达到退休年龄,尚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公司一般需向工伤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下,还需同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工伤员工退休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误判。建议企业要熟悉当地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规定,在工伤员工临近退休时,提前核算应支付金额。依法为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在与工伤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相关权益,妥善处理补助金事宜,留存好沟通记录与支付凭证,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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