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工程公司将业务分包给个人后,工人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尽管工人与公司无直接劳动关系,但因公司违规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仍须履行雇主责任。本案例解析企业违法转包的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应规范分包对象或投保工程保险,避免高额赔偿。

业务承包给个人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某工程公司承包了浦东机场航站楼水泵房阀门更换工程,并分包给个人陈某某,陈某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王某某。王某某招用了蔡某某,蔡某某2022年11月11日,在更换过滤器的时候受伤。蔡某某向某工程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该工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认定蔡某某不构成工伤。

裁判结果:
行政诉讼未支付公司诉请,仍认定蔡某某构成工伤。

律师分析:
本案中,蔡某某先和该工程公司打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和该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申请并未获得支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蔡某某和该工程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为什么,蔡某某不是该工程公司的员工,却仍然被认定为属于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该工程公司呢。
因为该工程公司没有将涉案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而是转包、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因此,蔡某某作为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用工受伤,就被认定为工伤,并要求该工程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公司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所以说,企业在将工程对外转包或分包时,应注意不要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而应该转包、分包给企业。或者,应该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单工伤险等。

业务承包给个人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案例:公司将承包业务承包给个人,可能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如包工头)时,即使与受伤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对外包人员进行考勤、绩效等直接管理,仍可能因违法分包被认定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建议企业在采用外包模式时,应确保承包方具备独立运营能力,避免直接指挥、管理外包人员,明确约定责任划分,选择正规用工模式并依法参保,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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