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刘某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致八级伤残,获交通事故赔偿后又被认定工伤,申请劳动仲裁及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多项工伤待遇。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部分工伤待遇,明确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可双赔。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析双赔(侵权赔偿+工伤待遇)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明确工伤与侵权赔偿并行不悖的原则。
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刘某于2018年1月13日入职,岗位电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至2022年3月14日,工资发放至2023年2月28日。2022年3月14日,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2年12月12日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1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刘某工伤致残等级8级。2023年3月7日,刘某以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未享受工伤待遇为由,提出被迫离职。2023年3月8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7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7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1260.49元、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工资1879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护理费162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088.9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1.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738元;2.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额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额支付刘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刘某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8797.63元;5.驳回刘某其他的仲裁请求。刘某与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一、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738元;二、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四、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刘某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8797.63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已获得保险公司及肇事方的赔偿后是否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该问题涉及到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的竞合,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时,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工伤保险赔偿之诉,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处理。
律师分析:
员工因第三人侵权(较为常见的为交通事故受伤)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可以双赔的,也就是说,公司无权以员工所受伤害已在交通事故中获得了赔偿为由,而主张公司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不过,一般认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项目,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赔偿的部分,公司在向员工进行工伤待遇赔偿时,可以减免相应的金额。
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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