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解析了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的加班费是否计入月平均工资的劳动争议。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注意赔偿金计算基数的地域差异。以上海、四川为例,若未剔除加班费计算,可能多支付成本;北京、江苏若漏算加班费,容易引起劳动纠纷。企业应该根据所在地规定,明确工资构成,留存考勤及工资支付记录,避免因计算标准错误导致额外赔偿。

赔偿金及加班费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王某2015年5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安全员工作。基本工资为6000元/月,每月加班会据实支付加班费。2023年4月29日,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加班费为10000元/月,不含加班费为6000元/月。2023年5月10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元。员工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赔偿金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赔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因此,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予以剔除。

律师分析:
关于计算赔偿金时的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各地规定和司法实践并不同意。比如,上海和四川地区,在计算赔偿金时,离职前12个月工资就剔除加班费。但是,北京和江苏等地,在计算赔偿金时,离职前12个月工资就包括加班费。至于提成、绩效工资、补贴、年终奖等,则较为统一,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时,均包括在离职前12个月工资,但是,比如:江苏和深圳等地区,计算工资基数时,年终奖会平均分摊。

赔偿金及加班费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计算赔偿金时,月工资中可以剔除加班费

企业在计算员工赔偿金或经济补偿时,若未将加班费合理剔除,可能导致支付金额偏离法定标准,从而引发争议或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加重责任。司法实践中,加班费是否计入月工资存在分歧,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构及地方司法口径,明确工资构成与计算基数,避免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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