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调岗降薪、不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等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员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律师提醒企业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避免滥用管理权损害劳动者权益,引发法律风险

公司单方调岗降薪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陈某于2018年7月23日入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客户销售,并约定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员工能力表现,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内容。2022年2月21日之前,员工岗位为销售经理,2月21日开始,通过竞聘,被任命为速运上海区大客户部负责人。2022年8月11日,将员工岗位调整为客户经理岗位,并安排他人代理负责人岗位。员工于2022年8干12日通过电子邮件提出异议。2022年10月18日,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及快递方式向被告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在未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调至客户经理岗,员工多次沟通未过,要求回原岗位工作,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调岗后,基本工资由13000元/月降至9000元/月,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入职以来,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与实际工资数额相差极大,属于未足额缴纳社保。综合上述理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离职。
员工陈某于2022年10月31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员工2022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工资差额12737元,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员工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和仲裁结果一致。

员工、公司及法院观点:
员工认为:公司未经员工单方调岗,并将原岗位安排其他人负责,等于未提供劳动合同条件。同时,又违法降薪,每月少放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社保也是按最低基数缴纳,构成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因此被迫离职,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于少放的工资,公司应补足支付给员工。
公司主张:员工系自行离职,公司并未单方调岗,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就是客户销售。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进行安排,这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期间任命员工担任负责人,只是对工作的临时安排。公司并未降低员工的薪资待遇,公司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并未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通知员工从负责人调整为客户经理,并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员工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原告工作调整后,基本工资因此降低,该差额系双方对工作调整存在争议,并非公司恶意克扣员工工资,员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公司为员工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保,双方对于社保缴费基数的争议可通过社保部门核定补缴,员工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缺乏依据。综上,对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840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实务中,越来越多的员工倾向于走被迫离职,主要已经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员工把一、二、三都列举了,既主张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主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又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据此走被迫离职。然而,三种理由,却均未获得支持。
如果公司是因为调岗调薪,尤其是调岗还具有合理性的情况下,变动员工工作条件和降低工资,员工因此走被迫离职的,成功机率并不大。

公司单方调岗降薪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公司单方调岗降薪不等于未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

企业用工管理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随意调整岗位、降低薪资或变相不提供劳动条件。此类行为不仅违反《劳动合同法》,还可能导致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法律后果。企业应建立合法合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调岗调薪具有合理依据,并与员工协商一致,避免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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