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招聘广告的内容里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比如企业在招聘广告中设置性别限制等歧视性内容,可能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企业如何在招聘过程中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
企业性别歧视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招聘平台帮助用人单位发布了招聘信息,其中除基本条件外,附加了“只限男性”。
处罚结果:
该网络科技公司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招聘平台,未依法尽到审核义务,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存在歧视性内容,损害了妇女平等就业合法权益。在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违法收取企业服务费1983元。因此,根据该科技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该单位作出没收涉案违法所得1983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分析:
中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而本案中,发布招聘信息的该科技公司,在招聘信息中直接写明“只限男性”,显然涉及性别歧视。实务中,很多企业,可能基于各种目的,一些岗位仅希望招聘男性,但是,企业可以通过筛选简历或面试等其他途径,筛选符合企业要求的员工,而不能径直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表明“只招男性”。从而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在发布招聘广告信息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随心所欲,想怎么发布就怎么发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企业招聘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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