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危某工作中受伤,法院最终认定其与企业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工伤待遇与全日制员工完全一致。仲裁及法院判决企业需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共计15万余元。尽管非全日制用工灵活,企业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需补偿,但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企业须承担与全日制同等的工伤保险责任,包括未缴工伤保险时的全部赔偿。
非全日制员工发生工伤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危某于2019年6月28日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工资按天计算,没事做就么工钱,每天工作时间约8小时,加班工资另算。2020年8月21日,危某在工作中,被车厢压倒受伤,治疗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8日,共18天。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28日,再次住院治疗,治疗时间为21天,花去医疗费26389.29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当事人双方于2019年6月28日至8月21日期间的劳动关系;二、公司向危某支付医疗费26389.29元、护理费4326.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87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58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301.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168元,合计156038.31元;三、驳回危某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危某与公司之间虽然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根据双方的用工方式即危某每个月工作天数不固定,也可以自由去出价高的地方工作,按天计算工资,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虽然查明其工资标准为150元/天,但因每月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无法以此推算其在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法院认为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资基数为2019年度使用的全口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421元的60%即2652.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计算确定为23873.4元(2652.6元×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资基数按2021年度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548元的60%即332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3301.6元(3328.8元×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6589.6元(3328.8元×17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危某的受伤部位是左股骨骨折,参照《江西省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中《江西省工作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股骨骨折S72,停工留薪期7个月”,危某工伤发生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因此以2020年度使用的全口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040元的60%即3024元为计发基数,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21168元(3024元×7个月)。
律师分析:
非全日用工关系虽然和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不同,公司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是,员工发生工伤时,工伤待遇和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工伤待遇是完全一致的。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非全日制员工发生工伤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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