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分析了计件工资制员工袁某因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及工厂搬迁引发的劳动纠纷。炉工袁某所在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诉求包括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不足最低工资差额及高温补贴。法院判决公司需补足最低工资差额3611.05元、支付高温补贴1200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51595元,明确计件工资制下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员工个人原因未正常劳动时),且工作地点重大变更需协商一致。
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报酬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袁某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炉工巩固走,原告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工资采用计件形式计发。后,公司工厂搬迁,袁某拒绝去新工厂工作,公司据此以员工旷工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0095元,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不足最低工资差额6765.95元,2020年6月至9月的高温补贴12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员工2020年7月至9月高温费900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员工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不足最低工资差额3611.05元,2020年6月至9月高温补贴120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51595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员工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不足最低工资差额之诉请,根据最低工资相关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除外。本案中,双方一致确认员工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现公司未举证证明员工未按约定提供正常劳动且基于员工个人原因,故对不足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公司应予补足。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法院认为,员工家住崇明区港西镇新港村,原工作地启东市启隆乡三八村在崇明岛域范围内,而新址启东市滨海工业园距员工经常居住地较远且往返交通极为不便,工作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的变更将对员工的日常生活带来实质性影响,故本院认为该工作地点的变更属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且已达到了无法履行的程度。公司虽提出增加一定的工资并给予适当交通和食宿补偿,但并不能消除变更合同履行地对员工造成的实质影响,员工未予接受亦属合理。现因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公司即以员工未出勤认定员工旷工并因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有失公允,构成违法解除,故应当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至于赔偿的金额,双方一致确认公司向员工发放的工资总额系通过计件得出,并无证据证明计件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故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员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赔偿金的基数。
律师分析:
实行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的情况下,如果当月员工无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等缺勤情况,但最终根据计件或提成核算出的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等项目后,实发工资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差额补足给劳动者。也就是说,虽然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实行的是多劳多得,跟工作量和业绩挂钩,但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最低收入。例如,上海地区,员工当月计件工资核算出来只有2300元的情况下,公司当月不能仅发2300元给员工,当月需向员工反方最低工资2690元,否则,员工有权通过仲裁或诉讼,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报酬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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