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江某与公司连续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含自动顺延),第三次仍签固定期限合同,江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江某认可合同期限,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江某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2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从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1日止,合同期满后,合同自动顺延一年。2012年10月22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合同期满后,合同自动顺延一年。2015年3月1日,江某辞职。同月,江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2981.83元。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未支付员工仲裁申请。员工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没有支持员工诉讼请求。员工又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员工、公司及法院观点:
员工认为:公司提供了三份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按照法律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双方依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主张:法律仅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已经和江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江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江某和公司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江某认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因此,江某要求工资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关于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员工基于该条规定,从而认为,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却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却忽略了本条的本意。该条是为了促使公司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员工已经和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当然,如果公司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既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需要按照该条规定,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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